廣東歐可儀器-振動試驗臺試驗標準 參數指標
2022-06-01
[1428]
GJB 150.1A-2009
振動幅值-振動幅值允差如下:
a 正弦:規定值的±10%;
b 隨機:見GJB 150.1A-2009中的規定。
振動頻率
規定值的±2%;低于25HZ 時,為±0.5HZ。
加速度
規定值的±10%。
時間
除有更嚴的要求外,對于試驗持續時間大于8h的試驗,試驗持續時間和監測數據采集間隔時間與規定值之差不超過5min;對于試驗持續時間或監測數據采集間隔時間不大于8h的試驗,該差值不應超過規定值的1%。
風速
規定值的±10%。
測試設備-環境適應能力
應確保傳感器和測試設備在所處環境中能正常工作。
校準
控制或監測試驗參數的儀器和試驗設備應檢定合格(校準),并在有效期內。其最大誤差不應超過測量值允差的1/3.若此準確度要求與本標準各部分規定的準確度要求不一致,應以后者為準。
試驗溫度的穩定-概述
溫度穩定對保證再現試驗條件很重要。而試件中,對保證使用要求去關鍵作用的部分(例如部件、組件)的溫度穩定比結構部分的溫度穩定更重要。
試件工作中時的溫度穩定
除另有規定外,當試件中具有最大溫度滯后效應的功能部件的溫度變化率不大于2.0℃/h時,則認為試件達到了工作時的溫度穩定。
試件中不工作時的溫度穩定
除另有規定外,當試件中具有最大溫度滯后效應的功能部件溫度達到試驗溫度時,則認為試件達到了不工作時的溫度穩定。一般不考慮結構件或無源件的溫度穩定。為縮短達到溫度穩定的時間,試驗箱調控溫度可以超出試件的試驗條件,但不能使試件的響應溫度超出其溫度極限。